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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小程序中的法律风险及防治

日期:2019/02/13     阅读:     来源:人民论坛

针对微信小程序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有针对性地改进强化监管措施,维护好各主体的权益

当前越来越被人们知晓和利用的小程序(Mini Program),是一种移动互联网应用产品。这种产品的特点是无需下载、触手可及、用完即走、无需卸载。小程序的应用核心强调的是用户的良好体验。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12月,微信小程序用户数已接近4亿,占微信用户总数比例接近50%。小程序的功能也在不断演进。对于微信小程序的应用,已经构成了一个对于人们的生活、工作、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生态圈。

人民网:小程序中的法律风险及防治

但是,与之相伴随的是各种问题也开始出现。这些问题大致有两类,一类违反微信团队制定的平台规则的情形,一类为违法侵权的情形。微信团队开发微信公众平台中的小程序操作系统,这就相当于微信团队修建了道路,制定了上路开车的准入条件和交通运输规则。这些规则体现在《腾讯服务协议》《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微信小程序平台服务条款》《微信小程序平台运营规范》等文件中。各个商家希望将自己的产品通过跑在路上的交通工具运出去并卖出去。小程序主、小程序的开发者、第三方平台都要遵守微信公众平台制定的相关规则。小程序开发应用的问题和法律风险就是存在于这些不同主体的行为中以及他们的相互关系中。

从用户和小程序主之间的关系角度来讲,用户个人数据信息被小程序主搜集之后可能会得不到有效的保存,并有可能被非法泄露和使用;用户作为消费者被小程序主欺诈、误导等;也有用户利用小程序实施非法犯罪活动,如赌博、招嫖等。

从小程序主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方面来看,目前存在的问题较多:引发色情、招嫖事件;扰乱金融证券市场、非法放贷;销售假冒商品、侵犯著作权、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欺诈、误导等。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平台规则,也违反了法律。

从小程序主与小程序开发者或第三方平台关系角度来看,开发方和第三方平台有时没有能够依据合同为小程序主提供完整的小程序系统。开发方用“模板化开发”替代“源生性开发”,小程序主拿到的是没有单独后台的小程序。因此,小程序在运营了一段时间之后合同期满,相关的数据和信息都无法获得和拥有,这对于委托方小程序主来说,权益会遭到很大的损害。

从小程序主、开发者与微信公众平台关系角度来看,有时为了获得审核通过,小程序主和开发者会联合采取一些欺骗性的违规手段。在审查通过之后,修改小程序,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其他违法违规活动。违反小程序运营规则中“微信小程序所实际提供的服务和内容,需与小程序的简介一致,且不存在隐藏项目”的规定。当然,有时也存在微信公众平台审核把关不严、标准尺度不一、执法不够及时等。

在小程序运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实际上与既有的互联网产品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没有实质性的不同,法律性质基本一样。这些问题在PC端网站、小程序出现的移动端等各种应用程序中都有存在。我们需要认识清楚问题是出现在哪个环节中,这样才可以有针对性地改进强化监管措施,维护好各方主体的权益,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

应防范小程序运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风险,进一步维护好小程序的生态环境

第一,微信公众平台应当承担起更大的监管责任,加强对开发者的约束,完善违规违法小程序及利用小程序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识别系统、举报系统,做到能及时发现不法微信小程序并将其下架,堵塞可能出现的漏洞。我们发现,微信平台在微信运营规范方面,微信团队应当进一步将运营规范在突出的位置以显著的方式使用户、消费者知晓了解;同时平台也有义务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以显著的方式或链接的形式使用户和消费者知晓。除此之外,虽然微信公众平台将自己定位为互联网应用产品,但是,其所具有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功能也是显而易见的,在这一背景下,根据其自身的技术能力,赋予微信公众平台与其公共管理职能相应的监管权力是必要的。与此同时,政府也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于微信团队作为一个商业组织、技术研发者的利益诉求与实施公共管理方面存在的内在冲突,要有相应的监管和督促措施。可以考虑对于上架、认证的申请,在微信公众平台进行形式审核的同时,探索建构某种实质性审查的机制。

第二,建构微信平台与相关部门(比如工商、公安、证券金融监管等行政执法部门)工作协作平台,进行信息共享,以便提高对非法小程序精准打击的时效和力度。同时立法机关和管理部门的相关立法和政策要及时跟进,为执法部门和微信公众平台及时采取监管措施提供相关依据。比如2017年11月17日,原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与腾讯签订《网络传销监测治理合作备忘录》,双方将共同建立“网络传销监测治理基地”,开展全方位合作,防范和治理小程序中的法律风险和问题也可借鉴此模式。

第三,加强对第三方平台的管理。应该对于从事第三方平台的组织设立一定的条件,并实行认证制度,对于在其平台上发生的违规违法行为,第三方平台要负相应的责任。第三方平台也应该建立自己的行业组织,或者由微信公众平台确立相关机制,对于采取欺骗手段侵害小程序主的开发者,要曝光、列入失信名单。第三方平台自身在接受小程序的托管和服务的过程中,由于不能很好地履行自身职责,对于小程序主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据情况承担监管责任或连带侵权责任。

第四,既然小程序应用已经成为一种生态,这就意味着不是依靠某一种单一的力量、单一的方法就可以维护这种生态的良好环境,必须多措并举,相互联动。比如,完善举报机制,使每一个微信用户承担起公共责任,遇到违规违法情形就能够敏感意识到并通过便利的方式进行举报,微信平台也可通过公众号或其他线上、线下方式提升用户使用微信的媒介素养。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应该建立线上工作机制,与第三方、平台方、政府执法部门建立起联动工作机制。

第五,根据相关研究和预测。2018年,电商类小程序、付费内容类小程序、游戏类小程序成为爆发点。开发者、监管者、小程序主在努力提升自身的规制意识、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平台规则的同时,在具体开发运营小程序时,还应尽可能形成相应的法律思维与合规意识,这可以通过发挥自身法务作用、咨询法律专业服务机构来实现。这样,从基础阶段就做好防范违规违法风险的准备。例如,在小程序游戏开发方面,小程序游戏的设计者重点需要考虑:设计的游戏是否存在色情、暴力、涉赌等行政违法或刑事违法风险;相关内容是否存在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的信息;是否有严格的知识审查机制;是否有分级提示、实名认证系统、防沉迷的技术措施。

第六,同时也要注意的是,如果审核和执法都是平台方面的行为,这也难免会带来“冤案”的可能性,所以,在微信团队和开发者、小程序主、第三方平台之间还应该就下架争议建立相应的调解机制。

(作者为中国传媒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主任、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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